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3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3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376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男倉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21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所為裁定,而犯同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爰審酌被告於本院核發之民事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內,猶不知戒慎,於酒後竟為違反保護令之行為,顯然漠視法律,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及其素行情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簡易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靜怡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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