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救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家救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救字第269號聲請人 許玉萍 兼法定代理人 許勗琦 共同非訟代理人 陳逸如 律師(扶助律師)相對人 文氏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起之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家非調字第819號調解在案。
茲因聲請人經濟狀況窘困,無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業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准予扶助在案,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9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兩願離婚協議書、戶籍謄本、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表、審查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書記官沈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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