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7號聲請人 林宇鳳 即受刑人上列異議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執矩字第1475號、101執更矩字第80號檢察官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受刑人執行指揮書誤植刑期陳情書。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而前開法文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第19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確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等效力,是以受刑人如係對於依定執行刑裁定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即應向為該定執行刑裁判之法院為之(最高法院92年台聲字第6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本件異議人即受刑人(下稱異議人)前因附表編號3至11所示偽造文書、竊盜、詐欺等案件,於民國99年11月30日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3767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上訴後,於100年10月19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386號判決撤銷部分原判決,並就附表編號3至11所示138罪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異議人就附表編號11所示偽造文書126罪部分上訴最高法院,而所犯附表編號3至10所示詐欺罪及竊盜罪等12罪部分,因屬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於宣判當日即100年10月19日即告確定。而附表編號11所示偽造文書126罪部分,則經最高法院於101年1月5日以101年度台上字第127號判決駁回上訴時始告確定。故異議人所犯附表編號3至10所示詐欺罪及竊盜罪等12罪及附表編號11所示偽造文書126罪,已屬先後確定之不同判決,依照前開規定,自應另定其應執行刑,方為適法。況異議人所犯附表編號3至10所示詐欺罪及竊盜罪等12罪部分經送執行後,已與另犯之附表編號1、2所示偽造文書等案件(於98年9月15日,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291號判決分處有期徒刑5月、4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於同年10月12日確定),於100年12月13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35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並先送執行,則臺灣高等法院中高分院以101度上訴字第386號判決所諭知之「撤銷改判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已失所依附,不得作為應執行刑之依據。而附表編號11所示偽造文書126罪部分於101年1月5日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127號判決駁回異議人上開偽造文書126罪部分之上訴確定後送執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執矩字第1475號案件執行,並備註「3.本件接續本署101執更矩80號指揮書後執行,並與符合數罪併罰之案件,定應執行刑後,再更換指揮書」。嗣於101年2月29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19號裁定就此偽造文書126罪部分與附表編號1至10所示14罪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執更字第732號案件執行等節,除有上開判決書、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外,並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執行案件卷宗查證無訛。
(二)依上開說明,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執矩字第1475號、101執更矩字第80號執行指揮書實分別係執行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所為100年度聲字第2357號刑事裁定附表編號4至10所示詐欺罪及竊盜罪等罪、100年度上訴字第386號判決就附表編號11所示偽造文書126罪之應執行刑甚明。是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諭知該裁判之法院」應係指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本院對於異議人之前揭聲明異議,依法並無管轄權,自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附表:(受刑人林宇鳳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五月│有期徒刑一年│├────────┼──────────┼──────────┼──────────┤│犯罪日期│98.03.01至98.03.12│98.03.01至98.03.12│98.01.12│├────────┼──────────┼──────────┼──────────┤│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九十八年度偵│臺中地檢九十八年度偵│臺中地檢九十八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一四00四號│字第一四00四號│字第一一八五四號、第│││││一七七八二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二│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二│一00年度上訴字第三││││九一號│九一號│八六號││實├──────┼──────────┼──────────┼──────────┤│審│判決日期│98.09.15│98.09.15│100.10.19│├─┼──────┼──────────┼──────────┼──────────┤││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二│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二│一00年度上訴字第三││判││九一號│九一號│八六號││決├──────┼──────────┼──────────┼──────────┤││確定日期│98.10.12│98.10.12│100.10.1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臺中地檢九十八年度執│臺中地檢九十八年度執│臺中地檢一00年度執││備註│字第一三二一五號(編│字第一三二一五號(編│字第一三七九五號(詐│││號1.-10.定應執行刑│號1.-10.定應執行刑│欺、竊盜部分)(編號│││二年,執行中)│二年,執行中)│1.-10.定應執行刑二年│││││,執行中)│└────────┴──────────┴──────────┴──────────┘┌────────┬──────────┬──────────┬──────────┐│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十月│├────────┼──────────┼──────────┼──────────┤│犯罪日期│97.12.26│97.12.08│97.12.3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九十八年度偵│臺中地檢九十八年度偵│臺中地檢九十八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一一八五四號、第│字第一一八五四號、第│字第一一八五四號、第│││一七七八二號│一七七八二號│一七七八二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一00年度上訴字第三│一00年度上訴字第三│一00年度上訴字第三││實││八六號│八六號│八六號││審├──────┼──────────┼──────────┼──────────┤││判決日期│100.10.19│100.10.19│100.10.19│├─┼──────┼──────────┼──────────┼──────────┤│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一00年度上訴字第三│一00年度上訴字第三│一00年度上訴字第三││││八六號│八六號│八六號││決├──────┼──────────┼──────────┼──────────┤││確定日期│100.10.19│100.10.19│100.10.1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臺中地檢一00年度執│臺中地檢一00年度執│臺中地檢一00年度執││備註│字第一三七九五號(詐│字第一三七九五號(詐│字第一三七九五號(詐│││欺、竊盜部分)(編號│欺、竊盜部分)(編號│欺、竊盜部分)(編號│││1.-10.定應執行刑二年│1.-10.定應執行刑二年│1.-10.定應執行刑二年│││,執行中)│,執行中)│,執行中)│└────────┴──────────┴──────────┴──────────┘┌────────┬──────────┬──────────┬──────────┐│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八月│有期徒刑六月│有期徒刑六月│├────────┼──────────┼──────────┼──────────┤│犯罪日期│97.12.11│97.12.02│97.12.03~98.01.0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九十八年度偵│臺中地檢九十八年度偵│臺中地檢九十八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一一八五四號、第│字第一一八五四號、第│字第一一八五四號、第│││一七七八二號│一七七八二號│一七七八二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一00年度上訴字第三│一00年度上訴字第三│一00年度上訴字第三││實││八六號│八六號│八六號││審├──────┼──────────┼──────────┼──────────┤││判決日期│100.10.19│100.10.19│100.10.19│├─┼──────┼──────────┼──────────┼──────────┤│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一00年度上訴字第三│一00年度上訴字第三│一00年度上訴字第三││││八六號│八六號│八六號││決├──────┼──────────┼──────────┼──────────┤││確定日期│100.10.19│100.10.19│100.10.1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臺中地檢一00年度執│臺中地檢一00年度執│臺中地檢一00年度執││備註│字第一三七九五號(詐│字第一三七九五號(詐│字第一三七九五號(詐│││欺、竊盜部分)(編號│欺、竊盜部分)(編號│欺、竊盜部分)(編號│││1.-10.定應執行刑二年│1.-10.定應執行刑二年│1.-10.定應執行刑二年│││,執行中)│,執行中)│,執行中)│└────────┴──────────┴──────────┴──────────┘┌────────┬──────────┬──────────┬──────────┐│編號│10.│11.│12.│├────────┼──────────┼──────────┼──────────┤│罪名│詐欺│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五月(共五次│有期徒刑五月(共一百││││)│二十六次)││├────────┼──────────┼──────────┼──────────┤│犯罪日期│97.12.03~98.01.05│97.12.08~98.03.10││├────────┼──────────┼──────────┼──────────┤│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九十八年度偵│臺中地檢九十八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一一八五四號、第│字第一一八五四號、第││││一七七八二號│一七七八二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一00年度上訴字第三│一00年度上訴字第三│││實││八六號│八六號│││審├──────┼──────────┼──────────┼──────────┤││判決日期│100.10.19│100.10.19││├─┼──────┼──────────┼──────────┼──────────┤│確│法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一00年度上訴字第三│一0一年度臺上字第一│││決││八六號│二七號│││├──────┼──────────┼──────────┼──────────┤││確定日期│100.10.19│101.01.0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臺中地檢一00年度執│臺中地檢一0一年度執│││備註│字第一三七九五號(詐│字第一四七五號(偽造││││欺、竊盜部分)(編號│文書部分)(暫定刑期││││1.-10.定應執行刑二年│為四年,執行中,刑期││││,執行中)│105.04.01-109.03.31││││103.11.01-105.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