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停字第4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停字第44號聲請人 張紹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書記官黃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