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簡字第197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呈瑜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對本院民國10
3年5月29日所為之判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所載關於「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記載應更正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記載,與卷證資料之記載不符,正確應為「性侵害犯罪防制法」,是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於案由之記載,顯係誤寫,依前開說明,自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羅森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書記官林銀雀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