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4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4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侵入住居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42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漢川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3256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林漢川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董適朱祺恒 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8至19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至被告被訴公共危險犯行,本院另案審結,併予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羅森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書記官林銀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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