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0906號債權人至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玉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子呈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二、支票清晰影本(按記名本票之轉讓,應依背書及交付為之,票據法第124條、第30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票據法第37條第1項前段、第
124條亦有明定。依貴公司提出之支票影本,其受款人似有記載高雄…,如該支票確有記載受款人,請併補正背書之連續)。
三、債務人陳子呈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