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11號上訴人 陳秀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蘇饒間 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陸萬捌仟捌佰壹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書記官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