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1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51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長興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6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長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呂長興前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1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9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3年11月1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廖純卿法官王增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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