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4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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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401號原告 洪千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利太大飯店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書記官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