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8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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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8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80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
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4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先後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2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命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查聲請意旨所載各節,有刑事保證金收據、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各2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1紙、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證。被告既已逃匿,自應依上開規定,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至菁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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