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8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8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82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34歲上列受刑人因搶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搶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民國89年12月26日判處有期徒刑12年6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94年6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94年6月6日法矯字第0940014409號),而刑期終結日期為99年6月1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劉惠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6月15日
書記官陳素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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