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8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82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33歲
號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最高法院於民國88年7月1日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94年6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94年6月6日法矯字第0940014409號),而刑期終結日期為96年5月3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劉惠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6月15日
書記官陳素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