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1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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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130號聲明異議人 丁氏訓 受刑人 張子軒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受刑人犯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05年度審交簡字第1443號),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執字第2129號執行指揮為不當,向本院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為受刑人張子軒之配偶,受刑人接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之執行通知,於民國106年2月24日到案,執行檢察官卻不准受刑人易科罰金,令受刑人深感錯愕,蓋法院判決已將受刑人之身分、犯罪情節、犯案後之態度全盤考量後,准予受刑人易科罰金,執行檢察官竟凌越法院判決另考慮受刑人之身份及犯罪後態度為徒刑之執行,受刑人豈非多遭遇一個審級之審判,對受刑人並不公平。而近兩年,國會因監獄人滿為患,影響臺灣獄政形象,多有討論減刑議題,執行檢察官不准受刑人易科罰金,逾越比例原則。聲明異議人與受刑人育有二女,上下學之接送,全皆仰賴受刑人,家中尚有婆婆需要奉養,聲明異議人身為外籍配偶,無力應付所有家務,受刑人現在監執行,令聲明異議人身心俱疲,而有過當之嫌。且受刑人已遭執行近1個月,已受限制自由之苦,顯已體會教訓,無再犯之可能,聲明異議人願監督受刑人不容許再犯,爰依法聲明異議,請求撤銷該不當之執行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刑法第4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準此,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法院所諭知者,僅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而已,至於是否准予易科罰金,執行檢察官仍有依個案依前開法律規定裁量之權能,亦即執行檢察官得考量受刑人如不接受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執行,是否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以作為其裁量是否准予易科罰金之憑據,非謂受刑人一有身體、教育、職業、家庭等諸項事由或暫時無法執行,執行檢察官即必然應准予易科罰金,是聲明異議意旨以法院判決主文已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為由,主張執行檢察官不准受刑人易科罰金,乃逾越法院之職權云云,顯有誤會,而不可採。另刑法第41條第1項所謂之「難收矯正之效」、「難以維持法秩序」等,均屬不確定法律概念,此乃係立法者賦予執行者能依具體個案,考量犯罪特性與情節及受刑人個人之特殊事由,據以審酌應否准予易科罰金。是以法律賦予執行檢察官此項裁量權,僅在發生裁量瑕疵之情況時,法院始有介入審查之必要。
三、經查,本件指揮執行受刑人刑罰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受刑人5年內4犯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足認受刑人法治觀念薄弱,罔顧用路人安全,嚴重破壞法秩序;又受刑人曾於前案聲請易服社會勞動獲准後,未履行任何時數即改聲請易科罰金並履行完畢,旋即再犯本案,足認以易服社會勞動對其難收矯正之效果,若不執行原宣告刑,將難收矯正效果,亦不足維持法秩序,乃於106年2月24日以
106年度執字第2129號命令不准易科罰金,此經本院調取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2129號卷宗核閱無誤。因受刑人自100年間起至本案發生前,已有3次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刑,並執行完畢之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本案已屬4犯公共危險案件,足認受刑人係一再為相同類型犯罪,毫不珍惜國家給予易科罰金之寬典,其再次酒後駕車,顯然漠視法令之禁制,法敵對意識強烈,尤枉顧公眾往來之交通安全,足認本件如准予易科罰金,顯無從收矯治之效,復難以維持法秩序,是以執行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核無不當。聲明異議人以臺灣監獄人滿為患,國會曾有討論減刑議題,實與受刑人應否准予易科罰金,毫無關連;而聲明異議人因受刑人入監服刑,致需承擔更多的家務與責任,固值同情,但與受刑人一再酒後駕車,嚴重危害公眾安全秩序相較,不准受刑人易科罰金,以使受刑人心生警惕,避免再犯,防堵一旦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可能衍生的悲劇,難認有違反比例原則。而以受刑人一再涉犯公共危險案件之情況,聲明異議人顯無任何監督受刑人遵守法律規範之能力,其以願監督受刑人不再犯公共危險案件為由,主張執行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不當,自無說服力。綜上,聲明異議人以前揭理由聲請撤銷檢察官之執行,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珮琦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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