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407號上訴人承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紹祖
送達處所:桃園市○○區○○○街00○0號0樓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傑智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萬3,200元,此為法定必備程式,惟上訴人尚未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得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書記官陳今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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