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89號原告 程誠哲 被告 黃華榮
黃陳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該修正理由業已敘明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432,210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581,513元(詳見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書記官陳淑瓊
附表
編號類別計算本金起算日終止日年息給付總額請求金額143萬2,210元1利息143萬2,210元111年6月28日113年7月28日5%14萬9,302.99元小計14萬9,302.99元合計158萬1,51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