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61號原告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法定代理人 邱文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漢元興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41,811元(計算式詳如附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