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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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250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98號113年度金訴字第31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柏源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66
70、19485、34307、35720、37940、38196、38702、39305、410
64、41157、41180、43400、43761、43919、43924、45254、454
06、45729、46257、48123號;112年度偵字第49541、50601、51
868、54578、55842號;113年度偵字第727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49555、50657、53157、53744、53970號;112年度偵字第53580、56132號;113年度偵字第2256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11月5日上午11時30分於本院第26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承瑋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