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0號原告 羅守生 被告 羅春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係以系爭1366地號、1386地號兩筆土地,被告之公同共有權利範圍作為計算之基準,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04,05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3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式
一、1366地號土地:781點44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4,
500元×公同共有權利範圍480/2520=669,80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1386地號土地:1195點56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1,600元×公同共有權利範圍1/2=6,934,24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1366地號及1386地號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7,604,054元。中華民國102年1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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