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污水委託處理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280號上訴人高雄市政府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韓國瑜 上訴人與綠山林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7年度重訴字第
280號給付污水委託處理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0,17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44,3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併請補正上訴理由狀暨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書記官王立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