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34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8日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34號原告 陳姿佑 訴訟代理人 黃燦堂 律師被告 王瓊敏 王國賢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紅道 律師被告 王志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民事第三庭受命法官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書記官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