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032號原告 洪容中 (即羽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之原債權人國際
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受讓人)被告羽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破產管理人 江淑卿 律師
毛英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8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書記官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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