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8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985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陳麗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萬陸仟壹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本金貳拾壹萬玖仟捌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陳麗靜於民國92年12月29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108年8月7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706,142元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