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簡上附民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簡上字第109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黃家慧
法官黃炫中法官黃賢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美琪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