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審訴字第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審訴字第62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法定代理人甲○○
、12訟訟代理人乙○○被告合財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丁○○住高雄市被告丙○○住高雄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佰玖拾肆萬玖仟零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零壹佰零伍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參拾壹萬陸仟參佰伍拾陸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合財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財公司)於民國94年11月23日邀同被告丁○○、丙○○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新台幣(下同)500萬元。借款期間至99年11月22日止,約定第1年利息固定按年息5.25%計算,第2年起利息則按伊牌告基準利率加碼年息1.71%機動計算,並約定應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且如遲延給付時,除仍依原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其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應按上開利率
10%,逾期清償超過6個月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另約定如遲延一期給付時,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合財公司於借款後僅償還至96年1月22日之本息即未再為給付,依約已視為全部到期。經核算結果,尚有本金3,949,068元及自96年1月23日起按年息5.7%計算之利息(違約當時之牌告基準利率為年息4.04%,加計年息1.71%為年息5.75%),並自96年2月24日起按上開比例計算之違約金未為清償。又丁○○、丙○○均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求為命被告應連帶給付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並願供擔保為假執行之判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亦為同法第739條及第740條所明定。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有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酌。
五、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合財公司邀同丁○○、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其借款後未依約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保證書、約定書及放款帳卡明細查詢單為證。本院依上開借款資料所載連帶保證、借款金額、清償期限、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為審核結果,確與原告所述之事實相符。又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後,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準備書狀就上開情事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已視同自認,則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可認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本金3,949,068元及自96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75%之計算之利息,並自96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以准許之。
六、本件原告全部勝訴,其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即裁判費40,
105元,自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民事第八庭
法官林紀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