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95號原告 楊智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新閔 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4.2顆比特幣,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3,837,275元(913,637×4.2=3,837,275),原告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9,016元後,又具狀擴張追加為請求被告給付6顆比特幣,則擴張追加後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5,481,822元(913,637×6=5,481,82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5,351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新台幣39,016元,尚欠新台幣16,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新台幣16,335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擴張追加之訴。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書記官葉春涼

歷審裁判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 訴 字第 595 號裁定(110.07.16)[撤回]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 訴 字第 595 號裁定(110.10.12)[撤回]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