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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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65號原告 張良欽 住彰化縣○○市○○里○○○道○段0巷00號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福鎮 間確認界址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按原告110.10.07狀陳報本件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未逾新台
幣3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費用新台幣1000元,請補繳。
㈡另提出坐落彰化縣○○市○○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勿遮掩)。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書記官王宣雄

歷審裁判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 補 字第 665 號裁定(110.10.12)【本件裁判書】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 訴 字第 102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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