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26號再審原告 陳松山 上列當事人對 黃碧堦 聲請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係對何裁判聲請再審之訴?(明確載明特定案號,例如: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年度□字第○○號民事判決)暨請附該案件之判決影本全部供參酌。
二、再審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
三、請求權基礎法律依據為何?聲請再審之理由?證據?
四、本件再審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多少(涉及應徵裁判費)?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