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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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8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揚威選任辯護人黃晨翔律師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范揚威自民國壹佰壹拾年拾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10年7月16日執行羈押。被告羈押期限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0年10月8日訊問被告後,被告及辯護人均請求准予被告具保停止羈押,惟衡以被告坦承犯行,且有被害人之指述、監視錄影翻拍照片、被害人存摺、匯款憑證、扣案之工作手機可資參佐,復查被告多年前已有詐欺前科,且曾遭羈押、入獄服刑,本次假釋期滿後旋即再犯本案,足認有反覆實施相同犯罪之虞,且查被告曾有通緝到案之紀錄,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認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110年10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書記官游峻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