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473號上訴人即被告臺中市○○區○○段○○○○○號等30筆土地都市更新
會法定代理人 廖家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永增 建築師事務所即郭永增間給付代墊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84,6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96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書記官陳綉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