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596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秋幸 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鎮麟張進峰
梁綺芬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338,7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6,488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書記官趙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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