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88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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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8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88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葉庭歡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佳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參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柒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伍佰元,自逾期之日起以三期為計算上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