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8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8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88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葉庭歡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培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玖佰伍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柒仟陸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陸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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