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基簡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基簡字第283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楊基隆 複代理人 袁立佳 被告 牟台芳 被告 牟台芬 被告 牟台珊 被告 楊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6月22日下午2時8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法院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