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勞小字第16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偉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
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28,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辜伊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