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字第25號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理人 許雅綺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為相對人金泰旺實業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書記官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