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9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9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90號原告 伍涂秋蘭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補繳之。
二、次按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查本件起訴狀之原告名義為「伍涂秋蘭」,惟具狀人欄僅有「 伍世佳 」(非本件當事人)之簽章,並未由原告親自簽名或用印,應予補正,請依前揭規定,提出合於程式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到院,俾利訴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書記官周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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