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75號原告 詹昭琳 法定代理人 詹天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惠婷 等三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04,
1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明玉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