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58號原告 謝朝宗 被告 洪靖盛 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 律師上列被告因民國106年度上易字第315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待調查事項繁多,且有待向醫院函查提供判斷之專業醫學意見,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任森銓法官鍾宗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書記官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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