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5937號債權人 林福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趙家均總碩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趙家均是否為本件債務人或僅為總碩興業股份有限
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若為前者,並提出據以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
㈡請確認請求標的內容是否有誤,如有誤,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書記官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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