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36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丙○○丁○○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書記官黃得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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