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75號原告 盧旻志 訴訟代理人 王星澤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婉婷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萬元(利息部分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
二、提出起訴狀(含所附全部證物)繕本1份。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