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71號原告 林建男 訴訟代理人 葉玲秀 律師
陳政佑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20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511,3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5,748元。扣除已繳新台幣2000元,尚欠新台幣43,7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應提出坐落彰化縣彰化市○○段○○○○號土地,自104年1月起迄今之土地申報地價資料或證明。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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