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1573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9年裁字第157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有關神明會事務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裁字第1573號上訴人甲00000000000000000被上訴人臺中縣政府代表人丙○○上列當事人間有關神明會事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主張該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主張:神明會關聖帝君祀創始人(第1任管理人)為 吳武郎 (歿),第2任管理人為其子 吳士賓 ,於民國(下同)36年10月經被上訴人審查公告無異議,核發土地所有權狀,吳士賓於55年死亡後,由其子 吳慶松 任第3任管理人,並於69年間向被上訴人申請變更管理人登記未果,其於79年死亡後,再由其子即上訴人繼任第4任管理人,承受一切法律事務。該神明會迄今代代相傳,除吳武郎之後代子孫外,未有他人加入為信徒會員,況該神明會之上屬機關曾派員調查,上訴人為繼承管理人,有納稅之義務,有地價稅繳款書影本可稽,故被上訴人謂上訴人無當事人適格,顯有未當等語。惟核其上訴理由,並未具體說明其違背何項法令條款。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高啟燦
法官姜素娥法官楊惠欽法官黃合文法官王碧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書記官莊俊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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