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9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97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大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釋明請求利率年息10%之依據。

(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二百零三條定有明文。)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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