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8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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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8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修壹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

  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

  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修壹國際有限公司積欠電信費為由聲請支付命令。查相對人修壹國際有限公司於民國114年2月12日業經經濟部予以廢止公司登記,且未向本院呈報清算人,故本院於114年2月2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查報依該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有無選任清算人;若無,即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惟聲請人於同年2月25日收受上開裁定後,逾期仍未補正相對人之清算人資料,核與前揭規定不符,則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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