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侵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侵附民字第8號

原告AW000-A112349之父(真實年籍資料、地址詳卷)

訴訟代理人 王晨 律師

被告 高培深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13年度侵訴字第7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邱于真

         

                  法 官 林思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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