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附民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4年度附民字第220號原告 陳李春枝 被告 蔡其叡 上列被告因民國104年度上易字第207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陳李春枝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陳博志法官黃惠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杜依玹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