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簡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郭展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白博堯春蘭 系統廚具行間消費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9,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書記官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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