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5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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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578號上訴人丙○○
乙○○○被上訴人甲○○○
丁○○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4,073,000元(系爭坐落台北市○○區○○段○○○○號面積133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81,000元=24,073,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5,8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書記官蔡凱如